原创丨“亮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旧对照+实操建议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较于2009版,新版《规定》实现了适用范围全覆盖、廉洁风险全防控、监督管理全链条升级。本文通过新旧版本全方位对比,结合新增条款深度解读,为国有企业落实《规定》要求提供实操指引。
一、出台背景对比 二、新旧条例对比 (一)适用范围对比 (二)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规范对比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规范对比 (四)违反规定从事盈利活动行为规范对比 (五)实施与监督行为规范对比 三、新增重要条例 (一)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 (二)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 (三)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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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对比
(一)适用范围对比

新旧对比:这一修订使得适用范围更加全面,覆盖了国有企业各类关键领导岗位。一方面,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纳入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明确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了全覆盖。
实操建议:
一是2026版规定实施后,国有企业应当全面梳理本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名单,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人员范围,特别是要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相关领导人员全部纳入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二是对于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廉洁从业管理细则,明确其廉洁从业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应当推动企业将2026版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规范对比

新旧对比:2026版规定在2009版规定的基础上,对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删除了“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这一条款,将其纳入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中;
二是修改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这一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领导人员薪酬福利的决策程序;
三是增加了“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等环节,覆盖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全流程;
四是增加了“发放贷款”的事项,针对性解决了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中存在的违规放贷、人情放贷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突出问题;
五是新增了“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和“备案”等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捐赠、赞助事项的决策程序。
实操建议:
一是明确“三重一大”的具体范围和决策程序,明确“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标准,确保决策过程规范、透明,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对于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是加强资金运作管理,严格履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等事项审批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管控,避免违规操作;
四是规范领导人员薪酬福利管理,所有福利性货币收入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先发放后审批”;
五是规范捐赠、赞助事项管理,严格履行集体研究、审批或备案程序,不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确保捐赠、赞助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利益。

新旧对比:但随着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问题的出现,部分条款已难以覆盖新的行为表现,2026版规定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补充和细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将原“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条例调整至2026版第八条(一)(二);
二是新增了“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和“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等内容,覆盖了新型利益输送方式;
三是扩大了交易行为的范围,增加了“租赁”行为;
四是新增了“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和“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两条条款,针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性要求;
五是删除“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限定,扩大了信息和资源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上市相关环节;
六是新增了“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条款,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侵占企业资产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要求;
七是将“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单独列为一条,进一步强化了对离职人员的约束。
实操建议:
一是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重点关注其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的往来;
二是规范领导人员的交易行为,严禁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买卖、租赁,避免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是强化对权钱交易行为的防范,严禁领导人员以隐名入股、他人代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确保履职公正;
四是加强企业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严禁领导人员利用相关信息和资源谋取私利;
五是规范企业经济往来行为,严禁领导人员将折扣费、中介费、奖金返还等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六是加强对离职领导人员的跟踪管理,明确离职后廉洁从业要求,严禁其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新旧对比:2026版规定对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新增了“以他人名义”“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将更隐蔽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有偿中介活动纳入禁止范围;
二是扩大兼职单位范围,将“基金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纳入监管;同时新增“备案”要求,明确未经批准或备案在本企业出资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明确了兼职领取额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三是将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的禁止从业范围,从“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扩展至“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同时明确禁止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是将禁止约束的亲属范围从“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扩展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同时将关联企业范围从“本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扩展至“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将本企业的出资企业纳入其中;
五是针对国有企业资金运作及金融行业特点,新增“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的禁止性规定;
六是新增“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离任人员监管全覆盖。
实操建议:
一是规范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明确兼职的审批和备案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严禁兼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定期对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兼职行为;
二是加强对离职领导人员的管理,明确离职后3年内的从业限制,建立离职人员跟踪管理机制,对违反从业限制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从业观念,自觉遵守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避免因违规营利行为受到处分;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信息报备制度,要求领导人员如实报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基本信息、从业情况和投资入股情况,定期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是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对于领导人员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或投资入股的,应当及时进行回避,避免利益冲突;
六是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行为,严禁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领导人员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经营,确需委托、租赁、承包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五)实施与监督行为规范对比

新旧对比:2026版规定在2009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了监督责任,拓宽了监督渠道,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强化了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
二是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四是完善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要求国有企业结合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明确要求企业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
五是强化了监督协同,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法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融合,形成监督合力。
实操建议:
一是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将廉洁从业管理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定期研究廉洁从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强化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是配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及时报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监督措施,接受出资人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
四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整合内部审计、财务、法务、风控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

实操建议:
一是树立正确政绩观,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目标,杜绝“重规模、轻质量”“重业绩、轻合规”的粗放发展模式;
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控,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和资产负债结构优化方案;
三是坚守主责主业,聚焦核心业务发展,对拟拓展的业务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杜绝盲目扩张;
四是规范企业组织架构和并购重组管理,在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明确控股管控标准和参股行权要求;
五是强化合规经营管控,加强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确保企业经营数据真实准确;
六是规范挂靠经营管理,对现有挂靠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改。
(二)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

实操建议:
一是健全选人用人管理制度,明确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是规范人员调整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痕迹管理;
三是严格执行选人用人程序,确保每一项人事任免都符合程序要求;
四是强化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对泄露信息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程序,重大人事任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确保选人用人工作合规有序;
六是规范亲属从业管理,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三)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实操建议:
一是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严格制定培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强化费用管控,明确费用报销审核标准,杜绝违规报销;
三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会议文件,杜绝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四是畅通职工诉求渠道,认真听取职工正当要求,及时解决职工合理诉求。
2026版《规定》的修订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管理进入更加系统严密的新阶段。国有企业需要将廉洁要求深度融入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各环节,以制度刚性筑牢廉洁防线,为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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