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财政部通报辽宁、福建、四川等6起典型案例,新增隐性债务合计超1400亿元,多名现任、退休官员被严肃问责。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曝光,背后折射出哪些深层监管信号与治理逻辑?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又应如何从中汲取教训、规范自身行为?
从2022年首次披露问责案例开始,截至2025年已形成六次系统性通报,覆盖安徽、河南、贵州、江西、湖南、浙江等21个省份的44起典型案例,累计问责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国有企业高管240余人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机制通过持续曝光违规举债、虚假化债等典型案例,既彰显了“零容忍”、“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监管态度,更为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国有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如何从问责典型案例中深入剖析违规根源、系统提炼合规规律,为地方政府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国有企业筑牢经营合规底线提供实践指引?隐性债务问责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理手段,在财政部历年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呈现出鲜明特征,折射出从个案惩处到系统治理的演进逻辑,其核心特征可从披露时间、区域分布、问责主体等维度深入解析。根据财政部公开通报及权威媒体报道(表1),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呈现阶段性特征:2015-2017年的案例,主要通过2022年后的回溯通报集中披露(《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2年5月)、《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2年11月));2018-2021年,财政部暂停全国性集中通报,相关案例改由地方纪委监委通过官网、媒体等渠道零散发布。2022-2025年,财政部连续四年系统披露此类典型案例。表1:2022年-2025年财政部关于隐性债务问责典例的通报从披露时间看,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而集中通报则始于2022年之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呈现回溯特征。这种特征并非简单的时间滞后,而是监管部门对债务违规行为进行全周期清查、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的体现。从披露频次看,隐性债务问责通报呈现出“逐步加密、近年加速”的特征。2022年启动系统通报时为一年两次,2023年、2024年维持一年一次,2025年则密集至一年两次。这种频次的提升,并非简单的数量叠加,而是彰显监管部门对隐性债务风险“抓早抓小、露头就打”的主动防控态势。从分布区域来看,中西部低能级城市(地级市及以下)成为违规高发区。从财政部2022年至2025年披露的44起案例来看,这些隐债问责案例集中分布在中西部、东北及部分东部省份,呈现“西重东轻、北多南少”的格局。江西省、河南省累计通报4次,安徽省、陕西省累计通报3次,东三省则均被通报2次。从问责层级来看,监管正从地级市向区县级、镇级深度穿透。2025年4月通报的问责典型案例中,下沉至镇级(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8月案例中,将近七成为区县级,其中3起为区级,1起为开发区。从地级市到区县级,再到乡镇和开发区,问责层级与债务风险分布高度契合。(三)问责主体:覆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等6次通报的问责主体覆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国企和金融机构,彰显了监管体系对风险源头、传导路径和责任主体的全面覆盖。地方政府作为决策核心,是问责的首要对象。其责任集中于违规举债的决策环节,涵盖从市级到区县级甚至镇级的各级行政主体,通过对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问责,从源头遏制政绩冲动下的违规融资决策。融资平台与地方国企作为隐性债务的载体,是问责的重点执行层。这类主体承担着政府指令性融资、垫资代建等功能,其违规行为往往源于政企边界模糊。对其问责既包括企业负责人,也延伸至具体业务环节,旨在推动国企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回归市场化经营本位。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给方,被纳入问责体系体现了资金端管控的强化(例如对江苏金融租赁、山东国际信托、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等问责)。从银行到信托、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因违规提供融资、配合政府隐性担保被追责,反映出监管对项目到债务全链条的穿透式管理。通过约束资金供给行为,遏制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违规合作,从源头减少隐性债务的资金来源。一方面,以批评教育、诫勉、警告等轻处分为主,凸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导向。历次通报中,无论是地方政府负责人、财政部门主管还是国企高管,多数被给予批评教育、政务警告等处分,仅少数涉及撤职、降级等重罚,这既体现对违规行为的及时纠偏,也通过警示教育强化全链条责任意识,推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约束氛围。另一方面,“终身追责”落地,不受岗位变动影响。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退休,只要涉及违规行为,均倒查责任。这种责任绑定,倒逼决策者在举债融资时绷紧纪律之弦,从源头遏制“任期内违规、离任后脱身”的短视行为,让决策者的责任意识贯穿始终。
隐债问责典型案例中,违规行为呈现多样态特征,既涉及政府决策层面的违规举债,也包含执行环节的融资操作失范。
(一)隐性债务形成的典型路径
根据《预算法》及隐性债务治理规定,政府举债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限额内,以政府债券为唯一形式,且需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在此框架下,从项目资金链全环节看(图1),问责典型案例的违规行为可清晰对应各关键节点,形成较为完整的风险链条。在项目资金筹集环节,违规使用融资工具借款用于项目建设是主要违规点,例如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违规筹资、垫付资金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地一级开发项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等,突破合法合规融资边界获取资金,本质是在源头环节违规扩大资金供给。在项目资金流转环节,集中体现为“国企垫资代建”和“违规要求金融机构垫付资金”,前者是政府指令国企提前调配资金支撑项目,后者则是要求金融机构临时垫付,两者均脱离了政府举债的法定框架,打破了资金正常流转秩序。在项目资金使用环节,违规表现为“违规占用”和“违规使用”融资资金,如占用国企资金统筹使用、融资资金偏离约定用途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属于资金分配使用中的权属与用途失控。在项目资金清偿环节,突出表现为“虚假化债与数据造假”,通过借新还旧、协议造假等方式掩盖债务实质,阻碍资金正常回收与债务清偿。结合以上分析,问责典型案例违规行为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表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隐性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举借;
二是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
三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隐性债务违规行为的演变轨迹清晰可见:早期多以显性违规为主,政府直接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文件,为融资平台或项目融资“背书”,此类行为形式较为直白;近期违规行为更趋隐蔽,新增隐性债务常通过财政补贴等隐蔽方式承诺还款,以及虚假项目包装等方式,将政府偿债责任隐藏在复杂交易结构中。这种演变既反映监管压力下的违规行为异化,也为隐性债务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一是发展诉求与财政约束的失衡。传统的政绩考核体系侧重经济增长、项目建设等显性指标,部分地方党政干部为追求短期政绩而忽视债务风险。并且在现有财政框架下,工业化与城镇化加速推动地方政府承担大量基建、民生等刚性支出。地方政府既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又缺乏可持续的融资渠道,最终发展冲动突破了财政承受能力边界。二是政企边界与权责划分的模糊。城投公司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存在“政府点菜、企业买单”的错位。政府以行政指令将公益性项目交予城投,实质是将政府责任转嫁。这种边界不清使得城投公司背离市场化主体属性,沦为“财政的钱袋子”,既扰乱企业市场化经营秩序,也成为隐性债务滋生的重要诱因。三是监管效能与违规行为存在博弈。部分地区抱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通过非规范文件为违规行为提供隐性支撑,试图规避监管约束。此类行为反映出监管末梢效能仍有不足,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尚未完全打通,需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的落地实效,筑牢隐性债务防控防线。当前,地方政府在债务化解与经济发展中面临一边化债、一边新增的现实挑战,亟需通过机制创新实现风险防控与发展动能的协同提升。构建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国有资源—资本转化—反哺财政”闭环体系,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该体系通过财政与国企的系统性协同,既守住债务风险底线,又激活国有资产效能,形成“小循环”支撑“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湖北大财政体系建设、甘肃“财政+国资”模式等实践已初步印证其有效性。实践过程中,围绕“遏增化存”,关键在于筑牢三道防线:闭环体系的核心是依托国企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增值,而非将国企异化为财政的“钱袋子”。需严格界定政府与国企的权责,政府以出资人身份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要求国企垫资代建、违规融资,确保国企在经营发展中遵循市场化原则,以经营性项目收益而非财政兜底作为偿债基础,从根源上切断隐性债务的传导链条。这就要求地方党政领导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摒弃唯GDP论的政绩导向,将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项目投资,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举债。要根据地方财政实力和偿债能力,科学安排项目建设时序,确保项目投资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进一步要求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将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对于公益性项目建设,要通过规范的政府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杜绝通过国企、金融机构等违规融资。一方面,财政对国企的补助需符合《预算法》及隐性债务治理要求,做到“三明确一禁止”:明确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草案,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拨付;
明确用途限制:补助仅限用于公益性项目运营补贴、科技创新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投资市场化项目;
明确市场化原则:国企需通过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财政补助应基于绩效考核结果,避免“兜底式”支持;
禁止隐性担保:不得以财政资金为国企融资提供承诺函、安慰函等变相担保。
另一方面,国企反哺财政需构建收益反哺体系。国企按规定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民生支出。资金管理必须严守“预算约束”与“用途刚性”。上缴收益需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或违规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等非民生领域。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定期核查资金流向,确保专款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强化“取之于企、用之于民”的政策导向。严禁国企以“收益上缴”名义变相承担政府支出责任,防止资源转化过程中形成新的隐性债务。推动城投实现真转型,推动国企实现质效提升的高质量发展,是从源头上切断隐性债务滋生的核心防线。通过强化国企市场竞争力与财务稳健性,使其摆脱对政府信用背书的依赖,从“被动承担债务”转向“主动创造价值”,从根本上避免新增隐性债务。一是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集中资源深耕与地方发展契合的实体经济领域,如公用事业运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专业化经营提高资产收益率。严禁国企脱离主业参与政府违规代建、融资担保等事务,以可持续的经营性现金流覆盖自身债务,减少对财政补贴的依赖。二是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治理结构,避免行政干预主导经营决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将国企打造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三是构建完善稳健风险防控体系。国企需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收益评估,杜绝盲目扩张导致的债务风险。强化财务刚性约束,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将负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现金流水平相匹配,优先通过留存收益、股权融资等方式补充资金,减少对债务融资的过度依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和防范,既是对历史责任的深刻回应,更是对民生福祉的长远守护。财政部通报的典型案例,提醒着每一份权力行使当怀敬畏,每一次资源调配需守边界。如同“行船防暗礁”,既要警惕明面上的“险滩”,更要防范隐蔽处的“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