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速览丨从经营权到特许经营权:城投如何在合规中“玩转”特许经营?

时间:2025-08-13 16:30:42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国家发改委官网最新发布第七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云南楚雄州等地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授予相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准入壁垒,妨碍其他经营主体进入,引发市场关注。这一案例为新机制下特许经营项目的合规获取再次敲响了警钟。城投公司该如何在合规框架内,稳稳拿下特许经营权?


随着《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的出台,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入制度重构的新阶段,强调从“政府付费”向“使用者付费”为主从“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这一调整让城投公司在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领域面临更为复杂的限制与愈发激烈的竞争,城投唯有对新机制特许经营吃的透,才能拿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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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经营权 VS 特许经营权

(一)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部门、企业或个人在法律和经济条件约束下,对特定资源、资产或业务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权利。其核心范畴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面的控制权,既涵盖对物质资产的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商誉等非物质资产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权具备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即经营者未必是所有者,但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对资产开展管理与运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权
我国的特许经营权分两大类,商业特许经营权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政府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大家日常提及的特许经营权多指第二类——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下文所提“特许经营权”均指“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仅对特许经营模式做了定义,对特许经营权可以拓展理解为由特定授权主体(通常为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授予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从事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运营并获得收益的专有权利。


(三)两者的联系与差别
特许经营权属于经营权的特殊范畴。在未通过该模式授权前,相关权利仅能称为经营权;唯有经其正式授权,对应的经营权才转化为特许经营权(图1)。

1:经营权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机制
这就好比经营权是博物馆的“通用入场券”,特许经营权则类似“特展通行证”——既需基础资质这张“门票”,还得通过特展审批,在指定展区受到专项管理规则保护。
相较于普通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表1):
(1)授权主体单一性。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
(2)排他性。即在约定的时间及范围内,政府方不得赋予除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同等经营权利,产生垄断效果,以避免竞争。
(3)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补偿费,是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
1: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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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哪些经营权适用特许经营模式?

从政策中的适用范围来看(表2),《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审核把关要点(2025年版)》(发改办投资〔2025376号)均强调,特许经营仅限具有经营性收益的领域,如交通、环保、市政等。目前政策通过“正向清单+负面清单”列举了特许经营适用领域,但未对上述领域的具体范围进一步细化。

2:特许经营权适用范围政策一览

从转化条件来看,经营权能否转化成特许经营权可以从是否属于公共服务产品、是否享有收费权、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多维度去综合判断。
3:经营权到特许经营权的转化条件

属于公共服务产品

特许经营会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市场主体数量,天然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因此其必须具备法定且正当的职权来源与基础

享有收费权,聚焦使用者付费

项目收益能够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付费机制考虑多种因素:(1)项目产出是否具有可计量特性;(2)收益的确定性和灵活性;(3)项目的可融资性;(4)项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

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在起草政策措施时,不得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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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如何合规拿下特许经营权?

115号文明确新机制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以下简称“编写大纲”)更是规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不得直接以特许经营者或投资人身份参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曾引发热议的平阴9.24亿元“卖天”事件,是新机制下特许经营与低空经济的首次结合。但这一尝试从2024115日招标、1126日中标,到1213日公告中止,仅存续一个多月便告终结。


城望研究院认为其失败原因有二:

一是忽视资产属性,将特许经营权单纯视作无形资产在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忽视了空域权属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侵占;

二是违背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条件,中标方山东金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属平阴县属国企,违背政策要求。


那么,在新机制下,城投如何破局,合法合规拿下特许经营项目?可从以下角度入手:

2:特许经营权合规获取方式

(一)新建项目(含改扩建)
1.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
《编写大纲》明确规定,地方本级国企可以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但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股项目公司,是本级国企参与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在政策中唯一明确的合规路径。

案例:黄山旅游T1线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采用BOOT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期40年,由本级国企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项目公司,通过使用者付费和政府投资支持实现盈利。


2.参股民营企业
根据115号文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地方国企可以参股的形式间接参与特许经营项目(表4),保证投标主体的民营主体地位。

案例:沙井厂、二坑溪厂、九曲湾厂、吴圩二期厂等4个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特许经营项目

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各子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均为35年,中标公司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国有参股4.4%)作为民企以非联合体形式中标35年期特许经营项目,对新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

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3.层级错配

根据《编写大纲》,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意味着非本级项目地方国企可参与,非本级国企可参与其他层级项目。如市级政府可以将本级项目分散委托各区县政府实施,由区县实施机构招引市属国企,从而实现地方对优质资产控制权的目的。


案例: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

项目采用BOT模式实施,区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特许经营者。项目通过设置特定条件将区县级政府项目交由市级所属国企实施,保留地方对优质资产的控制权。


(二)存量项目

采用TOT模式(转让-运营-移交)。TOT作为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方式之一(图3),适用于存量项目。

3:TOT模式运作结构

《编写大纲》对本级国企的限制限于新建(含改扩建)项目,且115号文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这意味着地方国企可以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TOT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案例:贵阳市观山湖公园特许经营项目

该项目采用T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11年。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观山湖公园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公园的日常运营管理、设施维护、景观提升等工作。


城投公司作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需要深刻理解新机制的政策导向,强化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供给效率与质量,方能在政策变革与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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