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报45个地方政府隐债典型案例!(下篇)

时间:2025-03-14 14:28:44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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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至2025年2月,财政部累计通报了45个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及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财政部在最新通报中明确,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财政部通报的45个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

1.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向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2.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向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3.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5.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7.海南省临高县要求代理银行垫款支付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国有企业以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9.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11.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12.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13.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14.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17.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18.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19.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1.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2.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3.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4.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5.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6.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7.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8.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9.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30.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31.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3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33.河南省问责处理新郑市违法举债问题

34.湖南省邵阳市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35.湖南省湘阴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36.湖南省长沙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37.云南省保山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38.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39.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40.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41.宁波市依法问责鄞州区以BT方式违法违规举债问题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4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4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44.四川省巴中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45.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违法举债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2022年5月18日公开

25. 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1月,在未征得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安庆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与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变更,对其中的371.76亿元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0年4月,安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某批评教育;对时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华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职务;对时任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沈某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 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兴陇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兴义市市长袁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副市长熊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8. 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提议,并报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要求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

同年10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提议,并报经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和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市城投公司从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1.7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贵溪市委书记梅某批评教育,责令结合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鉴于时任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留置,作并案处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9. 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

2019年,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7.1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

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1.24亿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债权融资计划、银行贷款方式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

2019年6-12月,城发集团子公司以非公开公司债券、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融资2.3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

以上两项实质为借新还旧,属于化债不实。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鉴于时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乡市委书记周某,2020年12月已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宁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某责令作出检查;鉴于时任宁乡市常务副市长刘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城发集团董事长姚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董事长曾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所属宁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责令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0. 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8月,孟州市水利局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孟州市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08亿元,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

当月,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将9.08亿元资金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

2016年9月,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时任孟州市委书记李某某由于其他违纪问题已于2017年5月被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财经委主任尚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委员闫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1.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资金“往来”名义占用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湖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聚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95亿元,并以“拨款”、“补贴收入”等名义拨付给环太湖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凌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汪某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盛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32.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7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与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S244#道路项目建设合同,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支出,并启动建设施工。

2019年1月,七里河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审批通过了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和合力公司的补充协议,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成本。截至2020年3月,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300万元。

2017年至2019年间,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截至2019年底,共形成工程欠款7200万元。

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55亿元。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七里河区委书记魏某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七里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主任赵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副区长肖某,因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局长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2018年11月9日公开

33. 河南省问责处理新郑市违法举债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部署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省新郑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确认,2017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600万元,期限为1年。2017年3月,新郑市财政局再次与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990万元,期限为6个月。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河南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政局局长貊某2017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新郑市财政局现任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对新郑市审计局局长孙某(时任财政局分管国库的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三是对政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新郑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李某、债务办主任郭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9月14日公开

34. 湖南省邵阳市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二是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蒋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某(时任邵阳市副市长、财政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是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城投)党委书记、董事长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许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副总经理廖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邵阳城投融资部部长罗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35. 湖南省湘阴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书记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熊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是对湘阴县常务副县长林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是对岳阳市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许某(时任湘阴县副县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余某(时任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蒋某(时任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庞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书记、局长熊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秦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名候选人刘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主任、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水务局局长周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时任湘阴县住建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金融与债务股股长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主任科员孙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六是对湘阴洋沙湖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6. 湖南省长沙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一是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某给予诫勉谈话。

二是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局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三是对时任长沙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邓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是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是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财务融资部部长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8年7月18日公开

37. 云南省保山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保山市政府同意,2016年6月,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融资,计划融资5亿元。保山市财政局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保山市永昌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由保山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3.09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保山市财政局撤回了出具的承诺函。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终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副市长杜某(时任保山市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责令保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38.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宜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宜良县撤回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变更担保单位。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销了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将融资资金列入宜良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某(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某(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郭某(时任宜良县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宜良县金汇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宜良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宜良县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39.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禄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7月,禄丰水务投资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2亿元。禄丰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支出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2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禄丰县撤回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撤销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朱某(时任禄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政协副主席李某(时任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金融办主任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禄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禄丰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40.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景东县四班子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9月,景东银生水务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1.8亿元。景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1.8亿元。

(2)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景东县撤回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许某(时任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景东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41. 宁波市依法问责鄞州区以BT方式违法违规举债问题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鄞州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宁波市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成鄞州区政府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其中,2015年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签订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

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2)依法依规整改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整改情况。

2017年5月4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宁波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财政局国资办副主任江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宁波市政府领导约谈鄞州区政府主要领导,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4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524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2)整改情况

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六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4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2)整改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3)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五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2017年12月29日公开

44. 四川省巴中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情况。

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借款融资,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融资请示,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或在新城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有关债务,2014年至2015年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资金14.13亿元。

积极偿还资金。经审计监督和财政专员办督促,截至目前,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已按程序协商撤销了出具的融资承诺函,并由新城公司全额偿清相关违规融资债务。

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日常监督,严格限额管理、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出台了《巴中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巴中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新城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撤去巴中市金融办副主任职务);

二是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陈某行政降级处分;

三是给予巴中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孙某党内警告,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张某行政记过,巴中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鲁某行政记大过,巴中市财政局预算科科员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对巴中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魏某诫勉谈话;

五是责成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分别向四川省政府、省财政厅作出深刻检查。

45.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违法举债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1)违法举债问题整改情况。

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区属国有公司以银行贷款、信托产品或发行私募债等形式融资,区财政局将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通过信托、私募债、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的资金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用于征地拆迁和道路建设等支出,2013年至2015年共涉及金额23.2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划拨22亿元。

积极偿还资金。截至目前,在四川省政府督促下,新都区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借款人偿还等措施,已将违规融资全部整改完毕。

加强制度建设。停止执行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区属国有公司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区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新增严格控制风险、资金管理等内容,确保行政决策和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出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规定》以及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

推动国企改革。加快现有国有公司重组整合和分类改革,使国资监管由管人、管钱、管物、管事转变为管资本,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2)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给予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彭某行政降级处分;

二是给予新都区政府原常务副区长张某行政记过、新都区财政局原局长吴某党内警告、新都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是对新都区政府原副书记、原区长贺某诫勉谈话;

四是责成新都区政府、区财政局分别向成都市政府、市财政局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