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速览丨供应链金融VS融资性贸易:“合规”与“违规”界限在哪里?

时间:2026-07-10 15:15:06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引发轰动!全国50多个县市区政府、银行机构前来冠县学习交流。山东冠县面对县域产业集群缺乏核心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普遍困境,首创“政府主导、国企运营”模式,打造全国首个县级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冠之链

“冠之链”平台上线运营一年多,就成功助力本地26家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13.55亿元,融资成本直接降低超50%,目前平台0违约,为县域产业与国企产融协同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实践中很多国企极易混淆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边界,触碰监管红线,下文将进行系统拆解,为国资国企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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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先划红线:

融资性贸易,警惕国企的“致命陷阱”

(一)什么是规范的贸易?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通知》明确提出“十不准”要求,彰显对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零容忍的监管导向:

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图1)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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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企业主要、情形

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8.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10.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二)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5.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将“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与最新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共同构建起针对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的刚性约束体系。

02

再明方向:

供应链金融,城投转型的“合规引擎”

(一)内涵界定:什么是真正的供应链金融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规定,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简单来说,就是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基于真实的货物交易、订单、应收账款,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二)价值逻辑:国企发展供应链金融的现实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已从传统的产品、技术、企业的单一竞争,升级为供应链体系乃至产业生态的系统性竞争。国家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问题,明确将“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定位为供应链创新六大重点任务之一。

“十四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等方式,深入参与到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实践中,如山东冠县属国企冠州国际陆港集团运营的“冠之链”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动产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单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深度服务当地钢板、轴承等特色产业上下游企业。

一方面,有效破解了区域中小微企业主体信用弱、抵押物不足、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的痛点,助力地方营商环境优化。

另一方面,为国企转型发展提供全新路径,依托供应链金融服务赚取合规平台服务费、产业链配套服务收益,培育全新盈利增长点;同时盘活国企存量信用与产业资源,畅通资金流转、压降整体财务成本,实现从传统项目运营向“产业+金融”模式转型,提升区域产业资源整合与统筹掌控能力,筑牢国企可持续发展根基。

(三)政策导向:回归本源,服务实体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让供应链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文件为供应链金融筑起三道“防火墙”:

1.交易真实性“防火墙”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供应链链上企业间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

所有业务必须确保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严禁脱离真实贸易背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2.产业链公平“防火墙”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标志着链上核心企业不得再利用优势地位向上、下游中小转嫁融资成本、收取确权费用,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权益。

3.筑牢隐性债务“防火墙”

“严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供应链金融只能服务于有现金流的经营性项目,不得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输血。

03

合规实操:

国企开展供应链金融落地路径

(一)坚守底线,筑牢合规风控体系

1.守住真实交易底线

国有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必须坚守真实贸易背景底线,把审查重点放在交易主体、交易背景、履约全流程及资金链路的实质性核验上。

一是交易主体及交易背景,包括交易对手身份、授权关系、合同背景、价格依据及关联关系核查;

二是履约过程,包括订单、发货、仓储、物流、验收、对账、结算以及债权形成过程的完整记录;

三是资金链条,包括融资申请、审批流转、确权记录、账户监测、异常预警及处置痕迹。

2.压实全员合规责任

健全业务、风控、法务、财务多部门联审机制,细化岗位职责清单与权责划分,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准入、流程审批、存续管理、事后复盘全流程。常态化开展全员合规警示教育,落实终身追责机制,筑牢业务操作、流程管理、风险防控三道合规防线。

(二)聚焦实体,打造可持续盈利支撑

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与公司主业优势,聚焦1-2个优势产业(如大宗商品、农产品、区域特色制造业),深度下沉产业链采、产、储、销关键节点,通过规范仓储监管、仓单管控、货权锁定等方式,实现融资对应货品所有权或实际占有权合法可控,形成“资源可控、货权在手、场景真实、现金流稳定”的产业基础。

(三)数字赋能,搭建智慧供应链平台

方向一:立足链主企业定位,抓实智慧风控与效率提升

充分发挥链主统筹引领作用,搭建一体化智慧供应链平台,归集整合订单、仓储、物流、结算、资金融通全链条业务数据,打通产业链数据孤岛,实现全流程交易可视透明、存证数据真实可信、经营风险前置预警,以数字化手段压降链条运营成本、提升产业链整体运转效率。

方向二:向专业化信息服务商转型,拓展多元业态

依托数据资源优势向综合信息服务机构转型升级,面向产业链市场主体提供供需撮合、仓储代管、物流调度、产销研判等市场化增值服务,实现服务费常态化创收;围绕上下游实体经营痛点定制差异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在深耕实体产业服务中挖掘长效收益、夯实产业价值。

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秉持“脱核不离核、确真不确权”的核心逻辑,打破对核心企业主体信用的单一依赖。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交叉验证“四流”数据,构建“数据信用+物的信用+主体信用”的多元风控体系,无需核心企业确权担保,即可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融资解决方案,精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核心难题。

供应链金融不是融资性贸易的变种,而是在真实贸易背景下的产融协同工具。山东冠县的冠之链平台已经证明:在合规前提下,供应链金融完全可以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降、多方共赢,成为县域经济与国企转型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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