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丨首次!人大否决政府项目,区县投融资迎来转折点

时间:2026-07-10 15:09:19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2026年2月4日,台州市黄岩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首次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票决,其中两个项目因反对票过半,被当场否决。城望研究院特对实践创新案例展开深度解读。提要如下:

1.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黄岩样本”

2.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议还是批准?

3.“审而不批”现象的深层成因

4.黄岩票决制的本质:把纸面的批准权落到实处

5.黄岩实践的深远意义:契合中央精神,引领改革方向


永宁奥体中心,反对票214票、弃权票27票。

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反对票210票、弃权票29票。

这是黄岩区人大首次探索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票决制。这一结果打破了长期以来人大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全票通过、鲜有否决的固有印象,标志着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从程序性走向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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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黄岩样本”

黄岩区此次票决制并非临时举措,而是一套经过系统设计的全过程监督制度。为确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科学决策、规范实施,黄岩区人大构建了覆盖“会前审查-会中票决-会后跟踪”的全链条闭环监督体系,真正实现了对政府投资行为的全程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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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前审查阶段,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项目论证环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实地调研、专题座谈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保障能力、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审查。代表们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后,才正式提交人代会进行票决。这一环节有效避免了仓促上会、匆忙表决的问题,为后续票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中票决是整个制度的核心环节。与传统的“一揽子”审议表决不同,此次票决实行逐项投票、单独计票、当场公布的方式。会议专门开发了电子投票系统,代表们对每个项目独立进行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票数并实时显示结果。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全程留痕,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为防止项目“一投了之”,黄岩区人大建立了严格的会后跟踪监督机制。对于票决通过的项目,区政府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节点、资金使用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抄告项目进展数据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书面报告项目落实情况,次年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项目整体推进情况。对于未通过的项目,明确规定“不得开工建设”,政府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调整建设内容或拆分项目变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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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议还是批准?

黄岩区人大的这一突破性实践,直击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核心问题: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究竟是行使“审议权”还是“批准权”?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赋予了人大既审议又批准的权力。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也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审为实、批为虚”的现象。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大多停留在程序性审议层面,主要表现为看看材料、提提意见,最终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提交的投资项目都会顺利通过,否决案例几乎不存在。这种“程序性监督”导致人大的法定权力未能充分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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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而不批”现象的深层成因

造成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而不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定的边界问题,也有体制机制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第一,法律层面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权明确归属发展改革部门,而非人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人大的法定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整体,而不是审批单个具体项目。这就使得人大对单个项目的否决长期缺乏明确的操作依据,只能进行原则性审议。

第二,人大审议的是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整体,而非单个项目。政府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通常包含数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而人大会议时间有限,代表们难以对每个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在传统的“一揽子”表决方式下,即使个别代表对某些项目有不同意见,也难以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否决单个项目,只能对整个计划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这种审议客观上降低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传统的审议方式存在“走过场”现象。长期以来,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议多采用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的方式,代表们难以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即使有代表提出质疑,也往往被视为“个别意见”,难以影响最终结果。这种程序性的审议方式,使得人大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的民主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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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票决制的本质:

把纸面的批准权落到实处

黄岩区人大此次票决制的核心突破,在于将法律赋予人大的批准权从纸面落到了实处,实现了从“程序性审议”向“实质性批准”的根本转变。

长期以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存在一个突出痛点:决策过程缺少实质性制约,“拍脑袋”决策、“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就仓促上马,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矛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长期停留在纸面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黄岩区的做法,正是直面这一痛点,通过制度创新,让人大代表真正成为政府投资决策的监督人。与传统的审议方式不同,此次票决制明确规定: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就意味着,人大的表决结果具有刚性法律效力,政府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全国首个将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准权从纸面搬到票箱里的实践,具有开创性意义。

同时,“逐项投票、单独计票、当场公布”的方式,保证了表决结果的公开透明。每个代表的投票行为都接受全体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不仅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提高了决策的公信力。黄岩267名代表,每人一票,每票都有分量,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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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实践的深远意义:

契合中央精神,引领改革方向

黄岩区人大的这一探索,虽然只是地方层面的制度创新,但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不仅为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完全契合国务院办公厅20264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的核心精神(特别推荐:政策解读丨防范地方债风险!国办13号文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附思维导图),是对中央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要求的生动实践。

第一,国办发〔202613号文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部分明确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黄岩区的票决制,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通过人大代表集体投票的方式,将民主机制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有效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从源头上减少了“拍脑袋”决策、盲目上项目的风险。

第二,国办发〔202613号文强调要“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监管机制”。黄岩区构建的“会前审查-会中票决-会后跟踪”全过程闭环监督体系,与中央这一要求高度契合。在会前审查阶段,人大代表提前介入项目论证,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在会中票决阶段,通过逐项投票、单独计票、当场公布的方式,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民主科学;在会后跟踪阶段,建立了严格的进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票决通过的项目能够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三,国办发〔202613号文还提出要“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黄岩区的票决制,实际上是将人大代表的集体智慧和群众的广泛意见融入了项目决策评价体系。267名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这种多元化的评价视角,比单一的行政决策更加全面、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黄岩区人大的票决制探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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