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扩围,湖北、江西、重庆等入选!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经国务院同意,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以下简称“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自审自发”试点正式扩围。2024年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0个省份和河北雄安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
首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河北雄安新区。
《意见》明确,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扩围,新增河北、江西、湖北、重庆,核心在于"放权不放水":审批权下放省级,发行周期预计从数月缩至1-2个月,但年度债务限额仍由中央严控。此举直接加快资金到位和实物工作量形成,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同时也压实省级主体责任,促进项目质量提升。
区域上,自审自发区域覆盖京津冀、长江中游等重要增长极,配合重大国家战略。深层看,试点扩容标志着专项债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是央地财政关系渐进调整的重要探索,为稳投资、稳增长和财税改革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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