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速览丨从烂尾到重生:国企如何用共益债盘活烂尾楼?

时间:2026-02-05 16:22:11  来源:城望集团  已阅:0

江苏省首例通过社会资本共益债实现重整的项目——朗园,被宣布已全面回归市场。该项目成功运用了“公益债+国资代建”的创新模式,有效破解了烂尾楼难题,为各地在化解房地产风险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一场烂尾楼的涅槃重生就此精彩上演,那么,共益债到底是什么“神仙工具”?


早在2014年浙江舟山市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就已有通过设计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引入社会资本的实践。随着破产重整制度的不断完善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近年来,共益债投资已逐步发展成为破产企业融资及房地产项目重整中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01共益债与共益债投资的内涵

共益债,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障债务人继续营业、推动重整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其核心特征在于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规定(表1),共益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清偿顺序仅次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
共益债投资则是指投资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提供借款的方式支持企业维持运营、推进项目续建,从而提升资产价值、助力企业重生的一种投资行为。该类资金需专项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公益债的表述

相比于普通债权,共益债投资因具备法定优先性,在退出机制资金安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表2)。

2:共益债VS普通债

02共益债投资的基本模式与适用场景

(一)基本模式

一般的,共益债投资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Ø时间要件:借款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Ø程序要件:借款性质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Ø实质要件:借款用途必须为维持企业运营或推动项目续建。

在具体操作中,投资人一般建立第三方通道投放资金,共益债资金经信托通道转至企业破产管理专项账户,用于企业产出和持续经营,企业以经营期间的收入支付管理费用和抵押债权等优先债权后,经第三方通道优先偿付共益债本息(图1)。

1:共益债投资模式

(二)适用场景
从实践来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项目续建融资是共益债投资最常见的应用场景,其中国企作为共益债核心参与主体,其接盘流程已形成相对规范的路径:
第一步,国企对接法院与破产管理人,明确项目“保交楼、保民生”的重整优先级;
第二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资产尽调,厘清负债规模与抵押关系;
第三步,牵头制定《共益债投资方案》,推动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步,实现资金专项监管,按工程进度分期投放;
第五步,监督项目续建与销售,确保回款优先覆盖共益债本息。
由于共益债项目在投放前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其性质与地位,如要求《共益债投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共益债投资投前程序时间较长。而破产重整程序持续时间越久,债权结构变动、市场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就越多,投资风险也随之上升。因此,在共益债项目选择上,通常优先考虑具备以下特征的项目:
表3:公益债投资主要适用项目特征

(三)国企参与共益债模式的创新运用

在朗园项目的重建过程中,海门区属国企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旗下的海泰置业担任了全程的代建代管重任。海晟集团董事长许佳华坚定地表示,国企的介入带来了透明化的工地管理,确保了施工流程的完全公开,安全隐患得到了实时预警,同时工程质量实现了全程追溯。

这一案例不仅在江苏省内首创社会资本共益债重整的成功模式,为当前复杂经济环境下的类似项目提供了宝贵经验,更通过国资代建+民资注资的协同机制,实现了国企与民资的双向赋能。该机制不仅稳定了市场预期,还提高了管理效能,为盘活存量地产项目探索出了一条资本与管理协同的新道路。此外,海门法院的裁定使得小额债权人(76户业主)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复杂的债务问题,预计首批业主将于2026年迎来收房的喜悦。

03共益债投资模式的实践难点与应对建议

实践中,共益债模式落地的案例并不那么常见,核心原因在于面临多重操作难点:

资金用途“卡得死”但项目需求“绕不开”。共益债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债权,其资金用途具有严格的法定边界,但在破产重整实践中,项目往往存在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拖欠工程款、前期违规费用等,且涉及债权人、原股东、施工方等多方主体的多元诉求,导致重整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金用途极为复杂。部分资金用途,如偿还历史欠款、支付违规罚款,可能无法满足共益债的法定要求,进而导致该部分资金后续难以享受优先受偿权,但这部分资金的支付又往往是化解历史矛盾、确保施工方复工、推动重整程序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

偿债顺序“排得后”,抵押债权“让不动”。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虽然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劣后于担保债权清偿,而在房地产项目破产重整中,大部分项目的资产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或涉及大额工程欠款,通过项目测算发现,许多项目的可变现价值甚至无法全额覆盖法定优先债权与抵押债权,导致共益债的还款来源存在严重缺口。即便部分项目测算时可覆盖,但由于销售资金需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且房地产项目销售周期长、市场行情波动大,共益债投资人仍需承担“销售不及预期导致本息无法按时回收”的风险。综合来看,共益债项目在无担保债权或担保债权金额极小的项目中推进相对容易。

各方“都要管”,项目“难做主”。在买断式破产重整项目中,投资人通常全额收购项目资产或股权,可自行决策项目运作与盘活策略,利益主体相对单一,决策效率较高。但在共益债模式下,项目涉及债权人、原股东、破产管理人、法院及共益债投资人等多方主体,各方利益诉求差异显著,导致投资人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力有限,一旦遭遇市场变化或突发情况容易因意见分歧陷入僵局。因此建议投资人通过股权隔离至信托计划、明确约定降价权、章证照共管、项目第三方管理等措施,实现项目相对独立运作和第三方独立受托管理,降低多方博弈带来的风险。

周期“拉得长”,后续资金“跟不上”。共益债资金通常采用分期提取的方式投放,以控制资金使用成本与闲置风险,但房地产项目等破产重整项目普遍具有周期长、资金需求持续的特点,对投资人资金实力、履约能力要求高,实践中易出现后续资金不到位问题。因此,需在测算阶段预留充足资金缓冲空间。

共益债投资打开了一扇盘活区域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平滑经济周期冲击的新大门。但于此同时,也建议各地国企优先选择底层资产优质、无担保债权或担保债权金额小、地方政府与法院支持力度强的项目,通过股权隔离、第三方管理实现项目独立运作,在前期协议中明确各方权责与风险应对机制,减少后续模糊地带的利益拉扯,才能真正实现共益债对破产企业的盘活作用,避免二次烂尾,最终实现投资人收益、债权人权益、社会稳定的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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