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国资委权威解答:如何确定国企非同比例增资价格?

时间:2025-12-12 15:52:33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对于202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国资委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0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解释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

同一央企控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该央企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国资委回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等。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建议咨询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02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

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请问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时,增资企业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时,增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经评估或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吗,还是可以按照1元/股?


国资委回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主要考虑是上述情形企业增资不影响整体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确定增资价格(不得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0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

能否直接发正式披露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是可以直接发正式披露,还是需要重新进行预披露流程?


国资委回复:信息预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提早预热市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仍未正式披露信息,前期信息预披露的作用已较弱,建议重新进行信息预披露。

04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

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平台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中介服务,故就32号令中涉及的网络竞价具体实施系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其平台直接负责实施,还是由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依法从事公开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实施相关竞价活动,产权交易机构则作为平台单位进行交易鉴证。   


国资委回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开展产权转让、增资业务的竞价、遴选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等方式。

由转让方、增资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竞价、遴选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遴选活动进行见证。

0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披公告超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需重履行程序再发公告。”请问若项目未征集到受让方,调整底价等后重发公告,发布日在首披12个月内,但公告期满超12个月,是否仍需重走审计、评估等程序再发公告?  


国资委回复: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或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

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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