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等八部门发文!国企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部署要求,为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提出,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指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01
《指引》起草背景是什么?
02
《指引》对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指引》针对实践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开展招标。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设置异常价格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审慎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规范开展中标候选人核验。提倡采用集中招标等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涉密、应急、使用专有技术、分包工程等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
二是要求招标人规范行使法定权利。压实招标人抵制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责任。对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定异常投标的核查标准,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异常投标。有权对投标人提交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人代表报告和纠正评标专家违法活动,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三是要求招标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落实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强化档案资料保存,常态化开展招标后评价。通过发布招标计划、提前公示招标文件、规范处理异议投诉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还将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03
推动《指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指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指引》施行达到预期目标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指引》宣贯解读,推动各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准确理解《指引》,充分认识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督促广大招标人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规范高效进行。
二是强化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各地持续抓好《指引》落实,指导督促招标人按照《指引》的具体要求,健全内控管理,强化行为约束,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深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资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监督招标人规范履责。
三是健全长效机制。梳理总结各地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规范行使自主权的有益做法,以及招标人制定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全链条管理机制的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复制推广。加强对《指引》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及时了解和解决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指引》各项要求切实转化为招标人的行为自觉。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1/content_7047922.htm?session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