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凭借精准对接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的特性,在政策支持与市场认可下加速发展。一揽子配套政策落地以来,科创债发行规模超7600亿元,其发行速度步入快速车道。
那么,什么是科创债?发行要求有哪些?哪些国有企业将成为科创债发行主力军?
2025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重要举措。随后,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深证上〔2025〕449号),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一揽子配套政策落地以来已经超过两个多月的时间,截至目前,Wind数据显示科创债发行规模超7600亿元,发行主体结构以优质的央国企为主,占比超八成,AAA等级主体占比也超过四分之三。科技创新债券(简称“科创债”),作为我国债券市场崛起的重要新兴金融工具,是指由科创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创领域发展(表1)的债券。核心使命在于为高质量科创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精准对接科技创新产业需求,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经济效益。
表1:国内科创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
领域分类 | 科创板所包含行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
高端装备领域 | 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 |
新材料领域 | 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 |
新能源领域 | 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 |
节能环保领域 | 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 |
生物医药领域 | 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 |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东吴证券研究所、城望研究院
当前,科创债发行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融资扶持政策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为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募集资金要求用于双创孵化产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改造。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开展“双创债”试点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创新创业公司债的试点目标、范围、制度安排、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说明。2020年11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就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主体要求、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意味着双创债步入常规发行阶段。2021年3月,科创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发展初期,监管层将科创债纳入双创债框架,引导优质企业发行科创用途公司债券,并于2021年3月发行市场首单科创债21诚通K1。2022年5月,沪深交易所在证监会的部署指导下,在前期“双创债”的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创债”产品,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2023年4月,在科创债正式落地一周年之际,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公布科创债己支持近190家企业融资超过2100亿元,强调要扶持科创债发行转入常态化和稳定化。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重要举措。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深证上〔2025〕449号),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随后,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推出十项措施以加大宏观调控强度,其中一项为“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其后,多部门继续强调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银行间债券市场科创债的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其中,股权投资机构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稳健、管理规模较高、管理层及团队架构稳定,且在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
2.近两年平均股权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0%(含),或股权投资收入占比为主营业务中最高的;且需成立满5个自然年度,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业务流程,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
3.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4.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交易所债券市场科创债的发行主体包括科创企业、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发行人申请发行科创债并上市的,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从事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创新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属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或有关子公司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总收入(含投资收益)超过30%;
3.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具备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
地方政府正全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与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在此过程中,科创债等各类融资工具成为构建“耐心资本”、孵化科创企业的重要支撑。国家各部委及省、市、区各级政府,预计将大力扶持相关城投平台、产投平台与地方国企。以下三类主体或将成为科创债发行主力军:第一,已经发行或计划发行“科创债”的城投平台、产投平台。这类平台所在区域可能是经济实力强劲的“经济大市”,也可能是该地级市重点打造的科创高地,往往具备雄厚的产业基础和巨大的科技创新潜力。例如,2024年6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国投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嘉兴嘉国禾祺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4禾祺K1”科创债,嘉兴市国投公司通过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积极赋能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第二,省级或地市级的股权投资型国企,以及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区县级股权投资型国企。通过发行科创债募集资金,重点投向本区域的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转移承接、科创孵化等领域,以此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例如,2025年5月12日,山东省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25鲁信投资MTN001”科创债,用于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命科学、新能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三,经济大省、经济大市的地方产业型国企(不同于地方城投平台或产投平台),以及对地方产业发展和就业市场影响重大的地方民营企业。这类主体本身就具有长期的产业运营经验,部分可能是行业龙头企业,若涉及人工智能、芯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硬科技等科创领域,则其科创属性价值更为突出。例如,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地方国企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25京东方集MTN002”科创债,用于支持高世代产线建设与核心技术攻关,加速国产替代进程。